发新话题
打印

一种新的税务观

一种新的税务观

最近国家税务机关开始向纳税人提供纳税的发票证明,背面还写上“谢谢您的纳税”。这看上去是一件不经意的小事,但这件不大起眼的小事,实际上折射出国家税务机关向一种真正的现代税务观的转型。
6 c/ ~4 X' e. D5 q+ U0 C$ q4 |8 G
" q, A3 ]5 ^, O8 q3 M

0 K3 E1 G; O! R, d1 z" \* W8 C) d. Q! Y& F
现代税务观是双向的,具有这种观念的政府把纳税的公民看作政府的权力授予者和财政支持者;而具有这种观念的公民则把政府视为实现自我社会价值和社会关怀的工具;双方在现代性和市场经济的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一种平等合作互利的战略伙伴关系。众所周知,现代政府是一个公民政府,政府权力是公民授予的,政府的生存和发展主要靠公民的纳税,纳税人即政府的供养人,套用古语,就是政府的“衣食父母”。根据以“八荣八耻”为主题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政府应该“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从这个意义上说,就税务的收支而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和一体的。对政府而言,享有向公民依法足量收税的权利,也就同时具有接受公民监督税收收支的义务;就公民而言,有向政府依法纳税的义务,也就有享有指导和监督政府合理使用税款的权利。
0 e5 C. }  q" _7 m" l6 E2 c

& p& {# E, s) O4 I& h% j1 M6 `8 i, ]/ e' |2 v' |
7 b) J% Y1 l# D' D, f
现代化实践表明:一个国家的现代化程度越高,税务收入在国家财政中占得分量就越重。目前我国的税收收入已占财政收入的95%左右,是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税收年收入2001年、2003年、2004年分别突破15000亿元、20000亿元和25000亿元,2005年超过30000亿元,达到30866亿元。税务在现代国家发挥有效服务作用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指出,国家运用税收筹集财政收入,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财政支出,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三农”发展,促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既然税收是如此的重要,那么公民依法纳税和政府合理使用税收就是十分必要的。% o, C  x( w# n/ K3 V/ ~

4 g, F0 l- U$ s! a* {
7 ~# T- W5 I$ p) _
& V0 [$ j8 f$ U3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权利和义务是一体的,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同样,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公民有纳税义务,也应该有对税收流向的预算决算和监督稽查权利。任何权利都是具体的,作为现代公民国家,政府的角色不是“替人民做主”,而是真正由人民做主;不是人民服务政府,而是政府真正为人民服务。具有现代服务理念的政府的不是满足于做“家长”,做“主人”,当然也不是成为“保姆”和“仆人”,而应该是把为人民服务看作是一项具有现代职业伦理的特殊职业。作为现代公民政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国家税务机关同样应该具有一般的现代职业伦理。. n. i* M( _0 ?
. \: F. X% X. z

+ C. W+ k  P% I. w7 ~) ^2 X7 T
! x5 `+ I$ t7 N  g    现实中,我国税收一向以尽义务为主调,强调公民应如何纳税、不纳税应该承担哪些不利后果等,而对纳税的公民应该享有那些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却强调得不够。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剑文教授认为,纳税人的权利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缺少明确规定,我国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法》,而在美、英、加、法等国家,都将纳税人权利写进了宪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颁布了诸如《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纳税人手册》等法规文件。因此,虽然政府一再宣传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权利的缺失却使纳税义务的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成为自愿行为。我国传统的税收制度,由于统计、监察和计量技术的落后,也由于税物没有完全货币化,其规范性往往不强,税收的损耗、加耗、盘剥等不良现象比较严重,而且征税之后老百姓既没有渠道参与或了解财政预算决算,也不能明了国库收支剩余和财政去向,在这种情况下,老百姓的应对手段就是设法逃避税收,不可能心甘情愿地去纳税。甚至把正常税收也视为苛捐杂税而加以抵制。即使政府采取强制和暴力的手段,也改变不了这种情况。新中国的财政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具有这种传统特点。: D- U& I7 U& q! Y5 u" r# S$ Q
! J" G/ O8 z( k+ Z0 G/ V

2 [7 N; w+ c& Q9 y因此,重构政府与纳税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当务之急。要着眼于从制度方面规范政府和纳税公民间的权利和义务。将税务纳入公开化、透明化、制度化管理。予纳税公民以税务条目和款项的知情权、收缴的监督权和财政预算决算的参与和监督使用权。中国还需不断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建立一个廉洁的政府,还要建立一个廉价的政府,否则,如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所指出,政府的成本太高,就是再廉洁也是浪费纳税人的钱。另外,要坚决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大力提倡公民诚信纳税。没有内在的诚信,任何刚性的法律与制度,也会软下来。依法诚信纳税是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
. f  u' f! h3 [$ z9 h. U
+ K: O" Z! b  I' X3 Q1 }9 D

7 ]. e7 Y# A6 H9 y国家税务机关是政府的主要窗口行业之一,代表政府的形象和国家的特性。从现代性的理性化特性看,主体理性要求作为理性主体的公民自觉地纳税,不逃避,不隐瞒,不犯规。主体交往理性则要求同样作为理性主体的现代国家与其公民之间交往行为要遵循平等的理性交往规范。按照现代市场规则和生活伦理,政府拿了公民的税收,开具发票,并表示诚挚的感谢,应该成为政府的自觉要求。当然,政府要真正完成税务观念的转型,还要建立和不断完善权利和义务实际一体的现代财政税收制度和法律制度。) ^! A' D- M& o8 Z* X" Y# V& [

9 u7 W, }, z5 h4 `(复旦大学中外现代化进程研究中心)6 R4 j! |! f3 R. G  M4 i) h; \& f4 ?

2 V4 v6 c: s- r% }: E2 y
+ }( ^! U+ p2 x' l& A& s# A5 |3 s! N, {& A- q5 X
  
发新话题
查看积分策略说明

快速回复主题

选项

[完成后可按 Ctrl+Enter 发布]  预览帖子  恢复数据  清空内容